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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合伙企业法仪表盒

2022-09-21 18:03:19

解读新《合伙企业法》

解读新《合伙企业法》2007-01-17 15:43:59 来源:2007年01月17日国资委网站分享到:法规修订迫在眉睫

前不久,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在千呼万唤中,经过三度审议终以高票顺利通过。这对不少怀有创业梦想的人来说,可是个好事。

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自1997年施行以来,它对经济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但九年来,市场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一边是合伙企业的迅速发展,一边是《合伙企业法》对风险投资、科技创新机制的制约。一份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规定导致无人愿投资合伙企业的现象出现。截至2004年9月底.全国合伙企业仅12.1万户,仅相当于公司制企业367.53万户的3.3%。事易时移,法规的修订迫在眉睫。

综观此次修订草案.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在原来单一合伙的普通合伙基础上,增加了三方面的内容: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明确法人参与合伙。不仅明确了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同时,也将给规模巨大的民间资本带来更多的选择。

打造共舞平台

风险投资铸就的硅谷神话人人皆知,其背后一个重要的制度优势便是风险投资机构实行的有限合伙制。在这个舞台中,有限合伙鼓励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能人作为一般合伙人参与经营企业。有限合伙为富人和能人创造了一个共舞的平台。

回望我国,合伙企业法设立之初,规定所谓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重要出发点是“要防皮包公司,防诈骗”,因此对“风险责任”有很强约束。

而正是后一个特点,成为限制我国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无限连带责任,意味着当企业进行债务清偿时,企业财产不足的部分将用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让不少民营资本望而却步,导致中国风险投资主要以国有资本为主。而美国的风险投资组织中,有限合伙制公司约占80%,成为推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此次新《合伙企业法》的引人注目之处是,“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被写入草案,成为新法的“灵魂”。前者主要针对风险投资机构,后者主要瞄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引入的有限合伙,是合伙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指南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这是典型的资本和人才相结合的企业形式。它让有一技之长或掌握高新科技的人有用武之地,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发挥潜能,不受资金短缺之困;同时又为那些拥有资金但不愿承担无限责任的人提供投资渠道。

周先生经商多年,他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由于成立合资公司需要的最低启动资金不能低于500万,周先生竭尽全力也只能凑出125万,只能占股份的25%。但该公司的业务基本上都是周先生个人开发的,并且还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而另外一个出资人,只是出钱,并不参与实际经营。显然,如果按照出资比例来分红,周先生获取的回报就将与他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如果成立合伙企业的话,周先生估计就能和另一出资方谈出高于其注资比例的分红方案。而对于另一出资人而言,在承担与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责任前提下,不参与经营,就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又何乐而不为呢?

那么有限责任合伙又有什么意义呢?

有限责任合伙的意义在于,它规定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仅对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这就解决了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伙人的后顾之忧。

我国百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寥寥无几,如普华、德勤等‘四大’那样多达上千人的合伙企业更是难以想象。而美国之所以产生出“四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有限责任合伙制带来的制度优势。

除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大核心以外,法人合伙的引入也为合伙企业注入了新动力。

能否两全其美?

在一片希冀的目光中,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全新的面目走向前台。仔细阅读新《合伙企业法》,或许你心中仍然有些许疑惑。

首先,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不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只享受分红权。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有限合伙人对无限合伙人的资质、诚信不甚了解,如何保证无限合伙人真正按合伙企业章程运作?如何监督制约无限合伙人的行为?万一碰上居心不良.有意设下“圈套”骗取有限合伙人钱财者怎么办?朱先生在获悉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将有限合伙合法化的消息后,打算将自己手中的几百万元投向风险投资项目。但他同时担心,如果将钱一股脑儿地交由无限合伙人“打理”,尽管对方负无限责任,“万一遇上‘不要脸,不要命者,’即使我负有限责任,也同样遭得冤啊!”朱先生一语道破了许多持钱观望,不敢放心投资的有限合伙人的心声。

同时,合伙企业中的无限合伙者也觉得冤。唐先生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他认为,无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企业倒闭,自己得将家中财产一并赔上,而有限合伙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们承担的风险明显高于有限合伙人,风险和收益不能成正比啊!”

其次,法人参与合伙企业,虽然可以吸引公司制企业的资金流入合伙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类企业,但同样存在着这样的悬念——法人股东如何制约无限合伙人?如何保障法人股东们的正当权益不被侵犯?如何保障其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再次,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权主张能否完全得到实现呢?从法理上讲,合伙企业中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就得用自己个人的资产用于偿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这样的规定,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债权主张就难以实现。

此外,对于众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吸引力似乎并不明显。“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新的法律主要体现在税收上的优惠,但是我们现在都有合理的避税渠道,根本没必要变更现有的公司组织形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注册会计师质疑。

“新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只收20%个人所得税,这看起来比33%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地方政府都在抢夺税源,所以其实我们只需要缴10%左右的营业额代征税就可以了。而有限责任合伙制要求我们承担更多的责任,从理性的角度考虑,我们不会选择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市场要活跃更要健康。作为当今企业三大基本形态之一的合伙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可谓恰逢其时。但市场瞬息万变,一部法规不可能百密无一疏,因此当我们在享受法规维护的权益时,也更需要崇尚健康的社会信用文化和商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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